李阿凛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24万余元,李阿凛律师精准辩护或缓刑
来源:李阿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1
浏览量:1469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0322刑初81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1974128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辽宁省昌图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911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29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阿凛,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33日以梨检二部刑诉(20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李阿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力偿还欠债,遂于2018422日、59,以收购玉米卖给养殖户为由,先后两次从梨树县榆树台镇杨某某粮点以每市斤0.86元的价格,收购玉米共计141.12,价值242726,并承诺被害人过几天就结算玉米款。被告人李某某将第一次从杨某某处收购的90多吨玉米,大部分以市场价格散卖,其中23.3吨玉米,以每市斤0.76元低于收购的价格售卖给辽宁昌图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将第二次赊购的50.50(入库50.14)玉米雇车直接拉到辽宁开原市公司,以每市斤0.79元低于收购的价格售卖。被告人李某某将以上卖粮款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拒不支付给杨某某。被害人找到被告人索要粮食款时,被告人给其出具欠条后失联。公安机关于20191113日将网上通缉逃犯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欠条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玉米后,低价出售后用于还债及消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合同诈骗金额为20多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诈骗金额应为86240元。二、被告人李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并且能够认罪认罚,积极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无力偿还欠债,遂于2018422日、59,以收购玉米卖给养殖户为由,先后两次从梨树县榆树台镇杨某某粮点以每市斤0.86元的价格,收购玉米共计141.12,价值242726,并承诺被害人过几天就结算玉米款。被告人李某某将第一次从杨某某处收购的90多吨玉米,大部分以市场价格散卖,其中23.3吨玉米,以每市斤0.76元低于收购的价格售卖给辽宁昌图县雨泽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将第二次赊购的50.50(入库50.14)玉米雇车直接拉到辽宁开原市某某公司,以每市斤0.79元低于收购的价格售卖。被告人李某某将以上卖粮款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拒不支付给杨某某。视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其家属将赃款全部返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子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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